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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16:07
黄石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黄石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HUANGSH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HSCF)。
第二条 黄石市慈善总会是由本行政区域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团体、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黄石市慈善总会具有协调和指导全市范围内慈善团体的行业管理职能,是全市最大的综合性慈善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赈灾、济困、扶孤、助学、安老等公益援助促进社会的公平进步,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经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黄石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黄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八条 本会会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北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组织和人士的捐赠;接收各级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依据《慈善法》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项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济困救助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各级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社会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事业发展。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建立黄石市慈善事业基金,兴办各类慈善项目和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完善组织网络建设,积极指导和协调全县(市)区慈善机构建立和发展,以促进全市各级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交流合作。在国内外开展慈善交流活动和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国内外人士、机构、团体、组织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筹划和实施救助项目。向需要救助的地区和社会群体提供慈善援助。
(七)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广泛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的发展道路。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衷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贡献突出者有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反映情况;
(六)募集慈善基金;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本会义务时,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并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奖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人数在50人及以上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贯彻实施理事会各项决议,以及总会重大事项集体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产生,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经过一定程序可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工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工作,受会长的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下设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执行和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慈善总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县(市)区慈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三)举办义演、义卖、募捐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本会基金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9日黄石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