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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07-01 10:2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到2020年,实现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建设“五个湖北”、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二)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整合,发挥最大效益。

  (三)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强化规范管理。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三、鼓励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开展慈善活动方面作出表率。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众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通过慈善一日捐、慈善公益宝、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支持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儿童早期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慈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慈善超市建设,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四)落实和完善减免税费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境外向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政策,并定期核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具备社会福利场所性质的慈善组织等服务机构,其福利性、非营利性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标准。对各类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免费提供场地,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惠。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新闻媒体要安排一定时段、版面的慈善公益广告,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给予支持和费用优惠。

  四、着力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

  (一)鼓励兴办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登记。各地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和审计,确保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要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按照协议和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捐赠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经捐款人同意,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社会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社会全面公开。

  3.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咨询。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切实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评估制度。要重点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开监管信息。省、市、县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强化行业自律。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慈善领域联合性、行业性组织,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政府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和个人所属的慈善联合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要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实行责任追究。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违法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地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奖惩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好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组织做好“中华慈善奖”的评选推荐工作。因慈善事业受到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加分因素。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捐赠人对捐赠物资存在重大瑕疵或质量问题的,应承担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记录。

  (三)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事业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和媒介,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贡献。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15年5月28日

  (转自《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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